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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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法》局部修訂內容明(18)日起生效

日期:2015-08-18

特區政府公報刊登了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並於明(18)日起生效。房屋局現正積極配合“先初步審查、後抽籤,再實質審查”之規定,預計在一個月內完成2013期多戶型經屋申請42,699份申請表的初步審查工作,接續進行電腦隨機抽號,以制定一份包含所有申請人(包括初審接納與取消資格)的排序名單,隨後按序對經初審獲接納的申請人進行實質審查。

當完成電腦隨機抽號後,房屋局將立即公佈申請人排序名單,公佈期為15個連續日。申請人可對該名單提司法上訴或任意性的聲明異議,但上訴不具中止效力,確保盡快完成經屋分配工作。

房屋局在申請人排序名單張貼期滿後,將根據名單的順序,分批次向初步審查獲接納的申請人發出甄選公函,要求申請人在30日內向房屋局提交甄選時所需的文件及資料,倘申請人未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局方將進行取消申請人資格的除名聽證法律程序。

於分配房屋時,房屋局將按申請人排序名單次序及是次2013期多戶型經屋申請可供分配的1,900個單位,逐一甄選初步審查獲接納的申請人作實質審查,包括審查申請人及成員是否符合要件、家團成員的關係、是否持有物業及有否登記於經屋及四厘補貼的家團內等;對於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局方將進行取消獲甄選的取得人資格的除名聽證法律程序。

房屋局在按序完成每一批次的申請人甄選工作後,對於符合實質審查的申請人發出揀樓公函,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前來房屋局進行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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