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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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養及維修

房屋內設備之使用及保養

  1. 房屋及場所的內部保養費用由承租人負責,但因建築瑕疵或缺陷的修葺費用除外;如家團僅由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度殘疾的人士組成,保養費用由房屋局負責
  2. 樓宇的共同部分的保養,由房屋局負責。
  3. 如承租人的故意或過失引致樓宇共同部分受到損壞,則由有關承租人負責進行修葺工作
  4. 承租人不能或不願進行上款的修葺工作,則房屋局可代其為之,並有權要求其償還有關費用。
  5. 社會房屋所作的改善物,均歸房屋局所有,不得拆除,亦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6. 僅在拆除改善物不會對社會房屋造成任何損害的情況下,方可許可有關拆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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