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政府向公屋委介紹《經濟房屋法》法案

日期:2011-08-14

政府向公屋委介紹《經濟房屋法》法案

新聞資料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 8 月 12 日 )細則性通過《經濟房屋法》法案,並於本年 10 月 1 日生效。該法案之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與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而主要內容是設立收入及資產限額;延長不可轉讓期,並規定不可轉讓期間經過一定年限之後,可將經濟房屋轉讓予符合申請條件者,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單位須補價;同時,保留原有的經濟房屋輪候人名單等。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今日( 8 月 13 日 )在房屋局舉行,由政府代表介紹《經濟房屋法》法案之內容。

政府於 2007 年啓動經濟房屋相關法例的修訂工作,並推出《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作公開諮詢。就公眾關注的“收入限制與申報”,房屋局於 2008 年舉行多場說明會。同時,就修法相關議題於 2010 年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立後向其介紹並聽取意見。

綜合社會各界的意見,經整理及分析後,政府提出修法文本,並於本年 2 月 17 日 行政會完成討論, 3 月 28 日 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其後,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共舉行 14 次會議,對草案作細則性審議及分析,並於 8 月 5 日 簽署了意見書,最終在 8 月 12 日 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

經屋僅由政府出資興建

經濟房屋僅由政府直接出資興建,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決心和承擔。而經濟房屋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與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經濟房屋僅用於家團自住用途,並對私人房屋市場及社會房屋政策起著補充性作用。

至於取得房屋的要件,本澳的家團或個人均可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但申請只可由年滿 18 歲且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家團代表或個人提出;而申請人(指整個家團)在提出申請前的 5 年內直至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之日前,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或土地。

設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

設立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是為了將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和私人場房屋的政策銜接,即低於收入標準下限者可租住社會房屋;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並符合收入上下限標準者可以購買經濟房屋;超過上限者可以從私人市場購買房屋。

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由補充法規訂定,主要根據同類單位在私人市場上的價格、經濟房屋購買對象的購買力、購買私人房屋需付的一定比例的銀行貸款所涉及的比率、家團人數等。

分配制度改為分組排序

經濟房屋分配制度由原有的計分排序輪候方式改為分組排序,按每期可供應房屋接受申請。首先,將合資格家團按法定的優先次序分組,組別的優先順序如下: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及個人申請,以分組方式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排序,同時,每一組別內再次排序,尤其考慮家團成員中有長者或殘疾人士;申請人按本身組別次序選擇房屋;名單的有效期直至該期所有房屋獲分配後終止。

而經濟房屋售價由補充法規訂定,相關計價因素尤其包括經濟房屋家團之購買力,樓宇座落地點、建成年份,單位在樓宇總體結構內的朝向、位置、面積及類型。在確定購買力方面,政府將考慮以一定的房屋面積、收入水平、首期成數、月供樓額和一定的利率等因素作計算。

不可轉讓期間至 16

法案延長經濟房屋不可轉讓期間至 16 年,而在不可轉讓期間經過 6 年後,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請許可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及將單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條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有關售價上限應根據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

由於取得人在購買經濟房屋時,可享有對應市場樓宇價格一定折讓之補貼比率,以解決其住房問題,故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自由轉讓;補價的計算是在轉售單位時,以財政局為徵收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而評定的有關單位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作計算。

在出售房屋時,按實際情況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主要以家團購買力作經屋訂價的參考值,但仍需參考其他的因素並作出相應的調節,其中包括經屋所處地區、樓層、景觀及其他特殊因素等。

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後,屬首次出售單位的情況,經屋業主須把出售計劃及有關合同條款通知房屋局,而房屋局應在 20 個工作天內行使優先權;在行使優先權時,房屋局將向經屋業主繳付出售計劃的款項並扣減應繳的補價款項。

保留原有經屋輪候隊伍

法案規定保留原有的經濟房屋輪候隊伍,並根據《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的規定已列入輪候總名單的申請繼續有效, 有關的申請人有權 優先獲分配可動用的房屋,且其取得房屋的條件按照新法的規定處理,但獲豁免遵守收入及資產限制及提交申請表前五年內不可擁有居住用途物業及土地的限制。有關房屋的選擇程序仍適用第 26/95/M 號法令的規定,但有關獲甄選的候選人放棄其地位的情況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其只可選擇放棄其地位一次 。

現有輪候名單內僅選擇 T4 類型的房屋的獲接納競投的候選人,如沒有相同類型的房屋供選擇,則可改變其選擇,並須按其原有的競投報名表的得分在同期輪候名單上重新排序。如所選擇的地區未提供所選擇類型的房屋,且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則可按原來的排序選擇位於其他地區的同類房屋。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經濟房屋輪候家團有 11,636 戶。

原有經濟房屋相關法例

經濟房屋法

透過房屋發展合同制度由承批企業建造

由政府直接出資興建,取消房屋發展合同

申請人或申請家團代表須在澳門居留至少 5 年

申請人可由年滿 18 歲且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家團代表或個人提出

不設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

設立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

申請者於申請時沒有在澳門擁有土地或物業

申請前 5 年內直至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之日前,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或土地

不可轉讓期為 6 年,收取經濟房屋津貼者為 12 年

不可轉讓期自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 16 年

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後,取得人將單位自由轉讓,且毋須補價

於不可轉讓期間,經過 6 年後,可將經濟房屋轉讓予符合申請條件者,且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

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後,房屋局擁有優先購買權,且經屋業主轉讓單位前須向特區政府補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