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房屋局向街總介紹經屋申請

日期:2013-03-20

房屋局今(19)日向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介紹新一期經屋申請之情況,雙方就有關內容作交流。有與會者關注到分組排序中,65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成為單位業權人之一可獲最優先排序之安排,以及曾為經屋家團成員透過例外許可申請之情況等。房屋局呼籲申請人可因應個人或家團之住屋需要及經濟情況,16年轉售期及補價制度等規定,對是次經屋申請作綜合考慮。

房屋局局長譚光民、副局長郭惠嫻等於3月19日拜訪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獲該會會長姚鴻明、副會長梁慶球等多位副理事長、小組召集人及辦事處代表接待。會上,房屋局代表為即將於3月27日展開業興大廈1,544個一房一廳經屋單位之公開申請進行介紹。

房屋局重申,按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規定,經屋分配制度由原有的計分排序輪候方式改為分組排序,按每期可供應房屋接受申請。首先,將合資格家團按法定的優先次序分組,組別的優先順序如下: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及個人申請,以分組方式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排序;同時,每一組別內再次排序,尤其考慮家團成員中有65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申請人按本身組別次序選擇房屋;名單的有效期直至該期所有房屋獲分配後終止。

有與會者關注,分組排序以家團中有年滿65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最優先,倘該家團成功取得經屋單位後,即嫌棄與長者同住之情況。局方強調,最優先之組別必須是該位長者或殘疾人士成為單位業權人之一,倘該單位轉售,必須經過業權人同意,轉售時亦須透過房屋局,這些規定之目的是防止有關情況發生。

另有與會者查詢,曾為經屋家團成員申請例外許可購買經屋之條件,局方表示,關於例外許可之申請,房屋局會綜合原經屋或四厘家團之居住狀況,原經屋或四厘單位的監管期,倘該單位已出售之原因,並會按個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故申請人須提交足夠的資料以供房屋局審批。

對於新經屋法的轉售制度,局方表示,經屋單位須遵守16年不可轉讓期之限制;若在不可轉讓的滿6年後至16年內,可申請將單位出售予符合經屋一般條件規定的新取得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根據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訂定的售價上限。若在16年禁售期屆滿後出售單位,並在房屋局沒有行使優先權的情況下,把單位出售予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須向房屋局繳付補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