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房屋局聯同多個政府部門向商會介紹房地產經紀、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

日期:2013-04-18

2013.04.17

房屋局今(17)日聯同勞工事務局、身份證明局及財政局代表向澳門地產專業發展商會介紹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以及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之情況,並與現場近二百名業界代表進行互動交流。房屋局局長譚光民重申,《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將於7月1日起生效,按照法律規定,該法律生效後,只有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同時,房地產經紀必須在受聘於房地產中介人後才能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

房屋局局長譚光民聯同勞工事務局技能鑒定處處長余桂生、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及財政局高級技術員梁國強等於4月17日澳門地產專業發展商會介紹即將於7月1日生效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法律內容,並透過簡報形式圖文並茂地講解房地產經紀和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方法。該會會長陳榮林及近200會員出席。

僅房地產中介人方有權收取佣金

會上,有與會者查詢房地產經紀及中介人之分別,房屋局代表表示,在澳門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公司、自然人企業主(俗稱“地產舖”)視為房地產中介人,房地產中介人之僱員、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經理或輔助人員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則為房地產經紀。

對於與會者關注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足夠的從業資歷,房屋局代表表示,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41條第8款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遞交由公共實體發出的文件,如財政局職業稅證明文件、社保供款證明文件等。如上述文件未能直接證明有關事實,可附同任何其他適當的證明文件,如僱主聲明、相關商會之證明或其他適當的文件。

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後,為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如市民有意透過中介促成交易,應選擇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且於接受服務前與房地產中介人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由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經紀按已簽訂的房地產中介合同服務客戶。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8條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僅在其按房地產中介合同的規定促成客戶訂立相關的法律行為後,方有權收取佣金,但房地產中介合同訂明的其他情況除外。

此外,對於有與會者關注商業營業場所之定義,房屋局代表重申,根據該法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商業營業場必須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不可設於工業或住宅用途的不動產內。一般情況下,會透過商業登記證明、營業稅開業申報證明文件、物業登記證明等文件審查有關場所是否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所指的“商業營業場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