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房屋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
日期: 2011-07-18
新聞資料
特區政府今( 18 )日於特區政府公報中刊登第 170/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 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調升幅度最高達兩成, 生效日期追溯至 2011 年 7 月 1 日 ,以配合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第 74/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同日生效,屆時社屋承租戶已繳付租金之差額將會在往後繳交之租金作出調整。
為配合政府今年已推行的多項惠民福利措施,包括提升經濟援助金、養老金及最低維生指數等,同時,確保弱勢家團,特別是長者方面能受惠上述福利的提升,故政府調升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調升幅度由 16% 至 20% ,並已於本年 6 月 23 日 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介紹相關調升建議。
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總收入限額=(市場租金+維生指數+(市場租金-以經濟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 1 -儲備金率)
以1人家團為例:
• 私人住屋租金統計(以租住等同社屋面積之私人住屋租金): 2,067 元
• 最低維生指數: 3,000 元
• 以經濟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 484 元
• 儲備金率: 5%
則計算出收入限額為 7,000 元。
社屋總資產淨值限額,計算如下:
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的 5% 作為儲蓄計算,則可考慮以工作 36 年之儲蓄作為社屋申請資產上限。
以 1 人家團為例:
資產上限= 7,000 元x 5% x 12 月x 36 年= 151,200 元
是次調升的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詳見下表)之生效日期追溯至 2011 年 7 月 1 日 ,以配合 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 於同日生效;全體社屋承租戶已於 7 月 1 日 起繳交新租金金額,而承租戶已繳付租金之差額在往後繳交之租金作出調整。
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在調升社屋收入上限後,有 533 租戶超出收入上限;另有 727 戶在新租金金額的基礎上可獲減租。
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 (澳門幣) |
總資產淨值 (澳門幣) |
1 |
7,000 |
151,200 |
2 |
10,560 |
228,100 |
3 |
13,280 |
286,850 |
4 |
15,030 |
324,650 |
5 |
16,710 |
360,940 |
6 |
19,790 |
427,460 |
7 或以上 |
21,020 |
454,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