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房屋局向婦聯介紹《經濟房屋法》

日期:2011-08-27

房屋局向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介紹《經濟房屋法》之內容,而與會者關注到經濟房屋之不可轉讓期及相關轉售事宜。

房屋局局長譚光民、房屋分配處處長趙旅平及法律事務處高級技術員陳少芳今日(8月26日)上午在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向其會員介紹法案內容,並解答與會者提問。

會上,有與會者關注到經濟房屋之轉售事宜,房屋局表示,法案延長經濟房屋不可轉讓期間至16年,而在不可轉讓期間之6年至16年內,取得人可申請將單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條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有關售價上限應根據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

新取得人必須符合經濟房屋一般條件,房屋局會審核其資格,而新取得人的不可轉讓期間仍按單位的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16年,舉例原經濟房屋業主第6年將單位轉售,即不可轉讓期尚餘10年,新取得人也需遵守該單位尚餘10年的不可轉讓期。

而在不可轉讓期16年屆滿後,屬首次出售單位的情況,經濟房屋業主須把出售計劃及有關合同條款通知房屋局,而房屋局應在20個工作天內行使優先權;在行使優先權時,房屋局將向經屋業主繳付出售計劃的款項並扣減應繳的補價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