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經仲裁委員會商討決定的仲裁受理範圍

日期:2011-09-22

首批受理範圍具體内容:
1. 預約買受人參與有關平常管理事宜的爭議;
2. 關於制定管理費程序合法性的爭議;
3. 確認仲裁雙方當事人就管理費事宜所達成的和解協議;
4. 關於管理費是否需要繳付及有否欠付的爭議;
5. 對樓宇管理賬目公佈的爭議;
6. 臨時管理合法性爭議;
7. 無因管理(即無簽署管理合同而提供管理服務)合法性爭議;
8. 關於分層所有人(即業主)分攤公共維修費用的爭議;
9. 關於分層所有人(即業主)、管理公司、管理委員會不當使用或佔用樓宇共同部分的爭議;
10. 關於召集分層所有人大會合法性的爭議;
11. 關於分層所有人大會決議有效性的爭議;
12. 關於分層所有人大會會議記錄合法性的爭議;
13. 關於報名參選管理委員會的爭議;
14. 管理委員會内部運作是否符合管理委員會内部運作規章規定的爭議;
15. 關於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設立及存在的爭議;
16. 關於管理委員會成員身份合法性的爭議;
17. 前任管理委員會是否依法履行交接工作的爭議;(此爭議包括:退還樓宇管理文件及相關公共物品)
18. 管理委員會外判維修工程程序合法性的爭議;
19. 管理委員會不當處理共同部分收益的爭議;
20. 關於共同儲備基金管理權的爭議;
21. 關於管理委員會與保養公司之間保養合同的爭議;
22. 關於維修公共部分或公共設施的法律責任爭議;
23. 關於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