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度社屋租戶分級式租金豁免措施

日期: 2015-10-20

房屋局將於 2016 年度實行社會房屋租戶分級式租金豁免措施,不超過社屋收入上限的租戶獲豁免每月租金上限 2,000 元,超出收入上限但未超出一倍的租戶獲豁免 1,000 元,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租戶不獲豁免租金,作為超收入戶及富戶處理的短期方案,藉此加強推動超收入戶自行退回所租賃的社屋單位。

社屋超收入戶及富戶之處理備受社會關注,長遠有必要檢討及修改現行社屋法例,優化退場機制,令社屋資源更有效運用。因此,房屋局已開展社屋法律制度檢討工作,並透過已於今年進行的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對超收入戶及富戶之定義及處理方案建議,供社會提出意見。

於修法前,對於超收入戶及富戶退場機制之短期處理方案,則透過收窄豁免租金措施之受惠對象,符合社屋之目的,並藉此加強推動超收入戶自行退回所租賃的社屋單位。

為此,房屋局將於 2016 年度實行社屋租戶分級式租金豁免措施,詳細如下:

社會房屋租戶

每月豁免租金金額上限 ( 澳門元 )

未超出收入上限的社會房屋租戶

2,000

超出收入上限但未超出一倍的社會房屋租戶

1,000

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社會房屋租戶

不獲豁免

 

經第 1/2015 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社會房屋每月家團收入上限

家團成員數目

1

2

3

4

5

6

7 人或以上

每月總收入

(澳門元)

9,340

14,460

17,740

19,920

21,500

25,180

26,760

按照上述分級式租金豁免措施,根據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社屋租戶收入情況,預計共有 10,521 個租戶可獲豁免每月租金上限 2,000 元;有 909 個租戶可獲豁免每月租金上限 1,000 元;有 62 個租戶不獲豁免,需繳付全額租金。

此豁免租金的方式於 2016 年 1 月 1 日開始生效,為此,倘屬需要交租的租戶,必須於每月 1 日至 18 日期間繳交相應之租金,否則,按法例規定得繳付應付租金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