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社屋租金調整7月1日生效 九成租戶租金不變或下調

日期:2011-04-12

新聞資料

特區政府今(11)日於特區政府公報中刊登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新的社會房屋租金計算方式,其中分為四個級別,社屋租金調整自本年7月1日起生效。按現時社屋租戶的收入情況,以新的租金計算方式,基本上九成租戶的租金不變或下調;而新方案不設租金上限,可令超出收入上限的高收入家團需負擔較高租金,配合富戶退場機制,更能體現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運用。 房屋局本周起陸續發函通知全部租戶按新法調整之租金,並告知在新法生效日開始繳交之新租金金額;稍後將在網上設置計算程式,以便租戶輸入家團人數及每月總收入以得知新租金;若租戶在法例公佈日至生效日期間更新資料,仍須以原有法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49/98/M號訓令,下同)計算租金,但會告知其於新法生效後之新租金。同時,房屋局呼籲租戶於收到公函後,若出現每月收入或家團成員人數變更時,租戶應在發生變更事實後一個月內到房屋局辦理更新資料。 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已於2008年向社會諮詢,並於2009年與《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行政法規一併討論,經調整的方案亦於本年初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作介紹,並聽取委員們的意見。 考慮到原有第249/98/M號訓令規定之社屋租金計算方式,未有完全參照最低維生指數;同時亦存在因收入增加須提高計租級別,引致租金出現不合理之增幅的問題。而且原有法例的租金上限,亦無法令高收入家團相應負擔更高的租金,故政府調整了計算方式。 新方案不設租金上限 新方案以累進方式計算,將社屋家團每月收入依據以下四個級別作計算: (一)處於維持生計開支(維持生計開支是參照最低維生指數)或以下,以該部分收入之2.5%計算; (二)處於維持生計開支至社屋申請收入上限之間的部分,以該 部分收入之17.5%計算; (三)處於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內的部分,以該部分收入之 20%計算;

(四)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上,以該部分收入之22%計算。社屋租金為月收入所處範圍內各部分之和且不設最高租金上限。

應支付租金級別 ( Rd ) 公式 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 Rn )
第一級別(Rd1) Rd1n = Rn x 2.5% Rn等於或低於DSn
第二級別(Rd2) Rd2n = DSn x 2.5% +(Rn - DSn)x 17.5% Rn高於DSn但等於或低於LRn
第三級別(Rd3) Rd3n = DSn x 2.5% +(LRn - DSn)x 17.5% +(Rn - LRn)x 20% Rn高於LRn但等於或低於LRn一倍
第四級別(Rd4) Rd4n = DSn x 2.5% +(LRn - DSn)x 17.5% + LRn x 20% +(Rn – 2 x LRn)x 22% Rn高於LRn一倍

Rd為應支付租金級別;
n為家團人數;
Rn為n人家團每月總收入;
LRn為批示第一款表一所指的n人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詳見表一、表二);
DSn為批示第三款所指的n人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表三)。

在新法下大部分社屋租金是得到下調,以1人家團之月收入5,000元為例,原有法例下需付租金為600元,但在新法下則為425元,租金有一定程度之下調。 月收入為5,000元在新法下租金之計算如下: 公式:一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X 2.5% +(1人家團月收入-1人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X 17.5% 3,000元X 2.5%+(5,000元-3,000元)X17.5%=425元。 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的特點,主要設定收入低於或等於維持生計的開支的租金,是以收入固定比率2.5%計算,可保障收取經濟援助之家團最低租金負擔;新方案的計算基數(最低維生指數)操作簡易,清楚易明,使租金修訂能適時配合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累進方式計算,可免除因家團收入超出某一收入界線,將引至租金與收入不協調的狀況,更好體現公平原則;同時,取消租金上限,令高收入家團需負擔市場甚至更高的租金,冀可誘導該等社屋家團退回所租住之社屋單位,配合社屋富戶退場機制的落實。 以1人家團月收入8,000元為例,超出收入上限制(6,000元),按原有租金計算為600元;按新法計算,其需付之租金為1,000元。 其計算如下: 以1人家團月收入8,000元為例: 公式:1人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X2.5%+(1人家團月收入上限-1人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X17.5%+(1人家團月收入-1人家團收入上限)X20% 即3,000元X 2.5%+(6,000-3,000元)X17.5%+(8,000元-6,000元)X20%=1,000元

為使社會資源落實到有需要的人士,2009年8月公布的《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設立了富戶退場機制,社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金額連續3年超出上限,或連續2年超出上限的一倍,房屋局可在合同首次期限屆滿或所續期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表一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 (澳門幣)
1 6,000
2 9,100
3 11,300
4 12,800
5 14,300
6 16,400
7或以上 17,500

 

表二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總資產淨值 (澳門幣)
1 129,600
2 196,560
3 244,080
4 276,480
5 308,880
6 354,240
7或以上 378,000

表三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的開支(澳門幣)
1 3,000
2 5,210
3 7,340
4 9,060
5 10,710
6 11,920
7或以上 1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