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社會房屋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

日期:2011-07-18

新聞資料

 

特區政府今( 18 )日於特區政府公報中刊登第 170/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 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調升幅度最高達兩成, 生效日期追溯至 2011 年 7 月 1 日 ,以配合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第 74/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同日生效,屆時社屋承租戶已繳付租金之差額將會在往後繳交之租金作出調整。

為配合政府今年已推行的多項惠民福利措施,包括提升經濟援助金、養老金及最低維生指數等,同時,確保弱勢家團,特別是長者方面能受惠上述福利的提升,故政府調升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調升幅度由 16% 至 20% ,並已於本年 6 月 23 日 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介紹相關調升建議。

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總收入限額=(市場租金+維生指數+(市場租金-以經濟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 1 -儲備金率)

以1人家團為例:

•  私人住屋租金統計(以租住等同社屋面積之私人住屋租金): 2,067 元

•  最低維生指數: 3,000 元

•  以經濟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 484 元

•  儲備金率: 5%

則計算出收入限額為 7,000 元。

社屋總資產淨值限額,計算如下:

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的 5% 作為儲蓄計算,則可考慮以工作 36 年之儲蓄作為社屋申請資產上限。

以 1 人家團為例:

資產上限= 7,000 元x 5% x 12 月x 36 年= 151,200 元

是次調升的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詳見下表)之生效日期追溯至 2011 年 7 月 1 日 ,以配合 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 於同日生效;全體社屋承租戶已於 7 月 1 日 起繳交新租金金額,而承租戶已繳付租金之差額在往後繳交之租金作出調整。

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在調升社屋收入上限後,有 533 租戶超出收入上限;另有 727 戶在新租金金額的基礎上可獲減租。

 

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

(澳門幣)

總資產淨值

(澳門幣)

1

7,000

151,200

2

10,560

228,100

3

13,280

286,850

4

15,030

324,650

5

16,710

360,940

6

19,790

427,460

7 或以上

21,020

45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