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
目的
為輔助居民解決滲漏水問題,政府現透過跨部門合作機制,由土地工務局、市政署、衛生局、法務局及房屋局組成「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下稱中心),由房屋局統籌,採取「一站式」方式處理分層登記樓宇居民的求助,並按各部門職能作出輔助。中心先透過睦鄰關係鼓勵有關業主協商處理滲漏水問題,並以無破損的方式利用儀器進行檢測查找滲漏水源頭,提供參考意見以推動滲漏源頭單位業主進行維修。
房屋局
- 接收居民反映個案,提供初步處理意見,進行立案;
- 協調各成員部門跟進個案工作;
- 派出先遣人員到現場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及進行初次的協調工作;
- 向住戶發出呼籲通告,協調相關單位業主配合查找滲漏源頭工作;
- 統籌成員部門間統一訊息管理;
- 持續向業主宣傳保養及維修樓宇共同部分及單位內設施良好運作之重要性,鼓勵業主透過申請《樓宇維修基金》各項資助計劃以保養及維修好樓宇共同部分。
土地工務局
- 提供相關圖則;
- 透過外判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查找滲漏水或塞渠源頭;
- 當對確定滲漏水或塞渠源頭有疑問時,協助界定維修責任單位,並將有關資料送交房屋局;
- 發出通知或公函,呼籲利害關係人進行維修;
- 倘若滲漏水或塞渠源頭被判斷為直接由非法工程引致時,土地工務局將按既定的緩急先後次序作出跟進。
衛生局
- 進行及在需要時更新公共衛生風險評估;
- 根據風險級別向權限部門建議開展處置方案及期限;
- 通告並敦促居民及或管理人自行處理;
- 按照既定準則決定在未經業主許可下進入私人物業並進行有關程序;
- 隨時向房屋局及其他合作部門提供有關個案的更新資料。
市政署
- 對於可能涉及公共渠道淤塞之個案,若條件許可,聯合行動前先檢查個案大廈周邊之街渠狀況,若發現淤塞會即時疏通。若無淤塞,於聯合行動當日配合其他部門之需要打開周邊街井或大廈接戶井井蓋,以便成員部門進行渠道色粉檢測;
- 對於個別危急及存在衛生高風險之滲漏個案,可配合衛生局之要求及指示,在不破壞單位原有設施的前提下,協助泵走地面積水、疏理排水口及清理垃圾,讓成員部門進入單位檢查滲漏源頭。
法務局
- 向居民推廣樓宇業主的權利與義務的相關法例;
- 向居民推廣必要仲裁程序的相關法例。
立案對象
個案由居民直接向房屋局提出或由其他政府部門轉介。如滿足下述情況,個案將納入「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機制跟進。
- 屬於分層所有權制度下之住宅、商住及工業用途樓宇;
- 按權限部門已獲核准設置的供排水系統,在樓宇之共同部份或單位內所出現的淤塞或滲漏;
- 受影響的單位已自行尋找專業維修技工進行初步檢查或協調,但找不出原因;
- 個案被接納後,房屋局透過相關部門提供的資訊和技術分析後作出協調。
業主之維修責任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及相關法例規定,業主有責任對自身樓宇進行定期維修及保養之工作。
業主拒絕維修引致之責任
- 土地工務局會發出通知,通知相關業主其履行檢修責任,並知悉其因不履行維修工作而需負上倘有之民事責任;
- 當明確查明滲漏水或塞渠問題是直接由非法工程引致,土地工務局會對有關個案展開處理非法工程的行政程序;
- 如業主因不進行維修,從而危害公共衛生,政府則可按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及第81/99/M號法令《衛生局組織職能架構》等之相關規定,進行一些強制措施,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
管理實體之責任
- 由於管理實體是代表全體小業主,對樓宇進行管理,故此,當出現滲漏水問題時,其需要協助尋找滲漏水源頭,協調相關責任人及處理樓宇共同部份之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