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長者版

我们的抱负、使命 放大鏡 放大鏡
A 最小 A 原設定 A 最大

《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

日期:2009-06-10

   為減輕居民置業時的首期付款壓力及後續供款的利息負擔,特區政府推出《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及《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為期一年。接受申請的單位須由信用機構評估其價值不超過260萬元(澳門幣,下同),包括興建中的樓宇,但可獲補貼的貸款金額以100萬元為限;補貼期限最長為10年,補貼率為每年最高4%。至於每一申請的信用擔保額為信用機構評估的單位價值之20%且最高不超過40萬元,擔保期限最長為15年。

   政府一直關注本澳居民的住房事宜,亦視乎社會與經濟的變化而制定出適時的政策。其中,於1996年至2002年期間,為刺激當時疲弱的樓市,推出《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貸款之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有不少家團通過以上的補貼制度成功置業。

   自賭權開放以來,社會急速發展,樓價同時上升,居民陸續反映置業難的問題,政府對此表示關注,經過詳細的諮詢和研究,現推出《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通過有關利息補貼及擔保計劃,協助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居民在私人市場置業。同時,政府呼籲申請人在結合個人的經濟因素後,對置業的考慮作出風險評估。

   《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發放條件主要經信用機構評估的單位價值不超過260萬元;信用機構批給的貸款金額不超過上述所指金額的90%;若單位的使用准照尚未發出,必須具有由主管實體發出的工程准照,且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已訂立及在物業登記局登記;單位亦必須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用途。但可獲補貼的貸款金額以100萬元為限,餘額的利息須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個人或家團均可申請,但擬取得的單位必須用作申請人及其家團自住。申請人必須年滿21歲且在澳門居住滿7年,並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家團是指因婚姻、事實婚、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

   另外,個人或家團各成員及兩者的配偶均不得:在遞交申請表之日前的3年內,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屬澳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或任何私產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過去獲批《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貸款之補貼制度》及屬於經濟房屋的家團成員,有合理解釋除外。

   不論貸款期限為何,獲發放補貼的期限自發出許可書之日起計,最長為10年;補貼率為每年最高4%。如信用機構的貸款利息金額低於發放補貼的金額時,則補貼按貸款利息金額發放。政府發放利息補貼所產生的負擔不超過9億元。

   如受惠人5年內移轉獨立單位,則終止發放補貼,且受惠人須退還全部已收取的補貼款項及有關法定利息,但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至於將單位作自住房屋以外的其他用途,及隨後發現受惠人或其申請表所載的任一家團成員不符合申請所規定的要件,受惠人須雙倍退還已收的補貼款項。

   值得一提,如兩名受惠人因婚姻或事實婚關係而組成一個新的家團,雙方均須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計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房屋局,以取消其中一個獨立單位的補貼申請,但無須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否則須雙倍退還已收取的補貼。

   至於《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可向每一申請提供金額上限為信用機構評估的單位價值之20%、且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40萬元的信用擔保。該擔保額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應繳的負擔,惟受惠人須至少承擔10%的首期,擔保期限最長為15年。政府承擔的債務總額為7億元。

   申請條件方面,與《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規定一樣,而信用擔保的申請可以獨立提出。

   《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2009年6月29日起生效,至2010年6月28日終止;房屋局於6月29日開始接受申請。有關內容居民可致電房屋局熱線2859-4875查詢,或瀏覽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17/2009號行政法規

《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18/2009號行政法規

返回上一頁 正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