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更改商業名稱/姓名,須遞交如下文件:

1.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更改資料/中止/取消中止/註銷(表格五(II))註1及2

2. 倘申請人為房地產經紀或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人:

a.最新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載有變更前後之身份資料的證明文件;

3. 倘申請人為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且未完成商業登記手續,須提交如下文件:註3

a. (倘有)會議錄影印本;

b. (倘有)最新的公司章程影印本;

c.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收據影印本;

4. 費用:准照-澳門元500元;
              每一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澳門元500元。

溫馨提示:
根據經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如房地產中介人更改商業名稱,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更改後的商業名稱通知房屋局。

►更改相片,須遞交如下文件:

  1.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更改資料/中止/取消中止/註銷(表格五(II))註1及2
  2. 最新的正面免冠白底吋半彩色近照2張。
  3. 費用:澳門元500元。

►更改住所,須遞交如下文件:

1. 倘申請人為房地產經紀,須遞交如下文件: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更改資料/中止/取消中止/註銷(表格五(II)註1及2

2. 倘申請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人,須遞交如下文件:
a.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更改資料/中止/取消中止/註銷(表格五(II))註1及2
b. 費用:澳門元500元(僅適用於房地產中介人)。

3. 倘申請人為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且未完成商業登記手續,須提交如下文件:註3
a.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更改資料/中止/取消中止/註銷(表格五(II))註1及2
b. (倘有)會議錄影印本;
c. (倘有)最新的公司章程影印本;
d.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收據影印本。
e. 費用:澳門元500元(僅適用於房地產中介人)。

►更改聯絡方式及同意接收訊息之方式,須遞交如下文件:

  1.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更改資料/中止/取消中止/註銷(表格五(II))註1及2

►更改商業營業場所名稱,須遞交如下文件:

  1.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更改資料/中止/取消中止/註銷(表格五(II)註1及2
  2. 商業營業場所的營業稅開業申報證明文件影印本(豁免提交);
  3. 費用:每一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澳門元500元。

溫馨提示:根據經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如房地產中介人更改商業營業場所名稱,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更改後的商業營業場所名稱通知房屋局。

註1:倘申請人為經紀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按證件式樣簽名;倘申請人為公司,則由公司之合法代表按證件式樣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於提交申請時,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證件正本或認證繕本。倘證件上沒有簽名式樣,可親臨房屋局簽署。

註2:倘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作出申請,則無須上傳本文件。

註3:倘已完成商業登記,則僅在本局透過與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電腦聯網而獲取申請人的資料的情況下方可豁免申請人提交「最新的商業登記證明,包括經適當更新的公司設立文件及章程的影印本」。

  • 所有影印本需以A4紙影印,並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如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需以A4紙影印,且正、背面同頁。
  • 除上述文件外,房屋局尚可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提交有助於審查是否具備從業要件的其他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