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商舖
相關法例
《規範社會房屋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6月1日第28/92/M號法令
《經濟房屋法》經第 11/2015 號法律修改的 第 10/2011 號法律
申請方法
申請租用公共房屋商舖可透過公開招標或直接批給2種途徑進行。
-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中葡文報章通告,有意競投商舖的人士須留意房屋局有關公佈的內容及細則,在指定的日期內遞交投標申請。 - 直接批給
下列情況得透過房屋局之意見,且在監督實體許可後,免除招標:- 批給予以社會互助為宗旨之機構或實體;
- 相對人乃一場所租賃之權利人,而該場所位於將拆毀,或須作改建或修建工程之社會房屋建築物內;
- 相對人從已登記之非正式建築物遷出,且之前在該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
租賃商舖之申請條件
- 符合一般法律要件及招標通告所載要件之自然人或法人,均獲准許投標。
- 法人應證明其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
租賃商舖之申請手續
適合於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按有關招標通告的內容及細則為之。
承租人及受讓之義務
- 承租人之義務
- 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支付租金;
- 如房屋局要求,即讓其檢查租賃之空間;
- 在完成頂讓後三十日之內,將該頂讓告知房屋局;
- 不將租賃之空間用於與所訂定之宗旨或行業不同者,亦不允許他人如此使用;
- 不作出危及建築物安全之行為,及在獲悉租賃之空間內有損害或瑕疵,或第三人對該空間主張權利時,告知房屋局;
- 不妨礙進行房屋局認為必要之工程;
- 不進行未經房屋局同意之任何工程;
- 遵守建築物規章以及適用於租賃空間之衛生及安全規定;
- 在合同期滿時,將空間返還。
- 不得要求受讓人負擔上款a及c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