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公共房屋商舖

公共房屋商舖是按照第28/92/M號法令進行招標。特區政府會結合社會實際環境、商舖所在區域經營情況等,適時進行公開招標,市民可按自身經營條件和商業考慮競投租賃。

公共房屋商舖除個別會指定經營作飲食用途外,其餘大部分則訂為“一般商業用途”,投標人可以自行評估選擇經營的行業,以提升營商的靈活性。

相關法例

《規範社會房屋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6月1日第28/92/M號法令

《經濟房屋法》經第 11/2015 號法律修改的 第 10/2011 號法律

申請方法

申請租用公共房屋商舖可透過公開招標或直接批給2種途徑進行。

  1.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中葡文報章通告,有意競投商舖的人士須留意房屋局有關公佈的內容及細則,在指定的日期內遞交投標申請。
  2. 直接批給
    下列情況得透過房屋局之意見,且在監督實體許可後,免除招標:
    1. 批給予以社會互助為宗旨之機構或實體;
    2. 相對人乃一場所租賃之權利人,而該場所位於將拆毀,或須作改建或修建工程之社會房屋建築物內;
    3. 相對人從已登記之非正式建築物遷出,且之前在該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

租賃商舖之申請條件

  1. 符合一般法律要件及招標通告所載要件之自然人或法人,均獲准許投標。
  2. 法人應證明其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

租賃商舖之申請手續

適合於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按有關招標通告的內容及細則為之。

承租人及受讓之義務

  1. 承租人之義務
    1. 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支付租金;
    2. 如房屋局要求,即讓其檢查租賃之空間;
    3. 在完成頂讓後三十日之內,將該頂讓告知房屋局;
    4. 不將租賃之空間用於與所訂定之宗旨或行業不同者,亦不允許他人如此使用;
    5. 不作出危及建築物安全之行為,及在獲悉租賃之空間內有損害或瑕疵,或第三人對該空間主張權利時,告知房屋局;
    6. 不妨礙進行房屋局認為必要之工程;
    7. 不進行未經房屋局同意之任何工程;
    8. 遵守建築物規章以及適用於租賃空間之衛生及安全規定;
    9. 在合同期滿時,將空間返還。
  2. 不得要求受讓人負擔上款a及c項之義務。

公共房屋商舖公開招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