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資格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6條的規定,如利害關係人無發生以下任一情況,則視為具備適當資格: 被確定裁判判處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且正處於禁止期間內; 曾三次或以上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而被科罰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後一次處罰而產生的義務,且履行義務與提出申請之間的期間超過五年,則不予考慮有關行政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