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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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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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何時生效?該法律生效後,沒有持有中介人或經紀准照是否不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後,只有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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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後,業主及買家可否自行交易,而不透過房地產中介人?
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後,市民除了透過中介人進行交易外,亦可自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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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是否只規範涉及住宅的房地產中介業務?如澳門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推銷境外的不動產或在境外進行房地產中介業務,是否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管?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條規定"本法律規範准入及從事涉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凡從事涉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均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管。澳門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推銷境外的不動產或在境外進行房地產中介業務不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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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澳門的車位及樓花買賣是否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監管?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條第1款(1)項(1)分項及(4)分項的規定,"(一)房地產中介業務:為着客戶的利益透過房地產中介合同,促成他人訂立以下法律行為的商業活動:(1)取得或轉讓不動產物權;(4)合同地位的讓與,而該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論其形式為何"。由於車位及樓花均為澳門的不動產,如買賣是在澳門地區透過中介人促成,則有關的"中介行為"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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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房地產中介業務?向客戶推介不動產,接受查詢等是否屬於房地產中介業務?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條第1款(1)項的規定,房地產中介業務是指為着客戶的利益透過房地產中介合同,促成他人訂立以下法律行為的商業活動:(1)取得或轉讓不動產物權;(2)不動產租賃;(3)商業或工業場所的取得或轉讓;(4)合同地位的讓與,而該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論其形式為何。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條第2款,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活動尤其包括:(1)藉參觀、宣傳、刊登廣告或協商,推介客戶的不動產;(2)藉刊登廣告或收集訊息,搜尋符合客戶要求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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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准照持有人,是否可以自行進行房地產中介業務?如須要受僱於房地產中介人,可否受僱於多間的房地產中介人?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條規定,房地產經紀之定義是具備相應的有效准照,為房地產中介人的利益及以其名義,尤其是以僱員、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經理或輔助人員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自然人。中介人是主體(形式可以是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經紀是輔助人員,故經紀需從屬於中介人公司,中介人須具備商業營業場所以供中介人及其房地產經紀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另外,根據上述法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房地產經紀僅可為唯一一名房地產中介人提供服務,但獲該中介人明示許可的情況除外。如一名經紀為多於一名中介人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該名經紀須取得房地產中介人的明示許可。 -
如何得知該名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是持有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准照?
巿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核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的准照是否有效:
(1)可透過張貼在商業營業場內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認證繕本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確認該房地產中介人是否持有有效准照。
(2)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業務時,須佩帶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
如有疑問,市民可透過房屋局的網頁(www.ihm.gov.mo)或致電房地產中介業務查詢熱線(2859 4875)查詢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的資料。 -
180天不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准照便會失效嗎?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如房地產中介人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一百八十日或間斷三百六十日主動關閉其全部商業營業場所,則視為終止業務,會導致註銷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根據同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如房地產經紀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一百八十日或間斷三百六十日未有從事業務,則視為終止業務,會導致註銷房地產經紀准照。但房地產經紀若具有合理解釋及獲本局接納的例外情況除外。
另外,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房地產經紀准照持有人亦可申請中止准照,但該中止期間不得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或間斷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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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要件、准照申請及費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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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意成為房地產經紀,但沒有中學畢業,應如何做方能符合有關規定?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2條的規定,"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為申請房地產經紀准照的從業要件之一。只有已完成由理工學院或勞工事務局舉辦的培訓課程的人士,才能豁免"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從業要件。否則,申請人必須取得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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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讀的中學是5年制的學校,是否符合法律所訂"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從業要件?如有大學或更高的學歷證明,是否只須遞交高中畢業證書?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2條規定,獲發房地產經紀准照的從業要件之一為"合格完成高中教育",所以,無論申請人所就讀的中學是屬於5年制或6年制的學校,只要申請人已取得所就讀中學發出的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畢業證書,便符合此從業要件。由於本法律對學歷的要求並沒有更高的規定,故申請人遞交高中畢業證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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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的測試由哪個部門舉辦?考試題庫於哪裡可以獲得?報名、考試時間及地點等會如何安排?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的測試由勞工事務局舉辦,有關題庫已上載於勞工事務局網頁。報名、考試時間及地點等具體事宜,可向勞工事務局作出查詢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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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聲明書,是否自行繕寫便可?
倘申請人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簽署聲明書,則無需另外提供上述聲明書;否則,申請人須按現行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5條規定,"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是房地產中介人的其中一個從業要件。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22條,申請、聲明及通知均須藉房屋局提供的表格為之,故巿民可到房屋局網頁下載有關的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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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准照時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有沒有有效期的規定?
應提交自發出之日起計90日內之刑事紀錄證明書、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及物業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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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准照時需提交刑事記錄證明書,請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有否對更生人士從事地產行業作相關處理?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6條如利害關係人被確定裁判判處三年以上徒刑被視爲不具備適當資格,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則視為具備適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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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絡上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没有商業營業場所,是否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5條的規定,房地產中介人的從業要件包括具備商業營業場所,故此,單純在網上進行房地產中介業務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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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是否必須具備商業營業場所?若我與乙租用同一商舖位各自經營,本人經營房地產中介人業務,而乙從事其他業務或同一業務,請問我的商業營業場所是否合乎資格申請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5條第1款(3)項及第2款(7)項規定,具備商業營業場所為申請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要件,因此房地產中介人必須具備商業營業場所。根據該法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商業營業場必須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不可設於工業或住宅用途的不動產內。一般情況下,會透過商業登記證明、營業稅開業申報證明文件、物業登記證明等文件審查有關場所是否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所指的"商業營業場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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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的收費如何?
按照第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為澳門元2,400元;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公司)為3,000元﹔發給房地產經紀准照所徵收的費用為1,500元﹔發出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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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准照可否不收費?已繳交營業稅,是否可不再收取房地產中介場所牌照費用?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11條規定了,發出准照及補發准照須繳付費用。根據同一法規第18條(費用)之規定,所有涉及本法規規定之費用,均必須經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因此,本局在依法發給審理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准照時,必須按第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之收費表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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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如變更商業營業場所的地點,應作出甚麼類型的申請手續?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房地產中介人擬開設新的商業營業場所或變更商業營業場所的地點時,須於三十日前將此事通知本局,並須申請發出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倘同時變更住所,亦應依法向本局作出通知,並須申請更新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應注意倘有關的變更或更新涉及公司合同、章程的變更,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2條(2)項的規定,如屬公司,當公司合同、章程或公司機關據位人有變更時,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局。倘違反上述規定者,每項可被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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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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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有否訂明佣金為樓價的百分之一或半個月租金?
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則,並使合同的制定更具彈性,《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並沒有規定佣金的收費,具體的金額應由房地產中介人及客戶自行協商,並將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及條件載於房地產中介合同內。否則,會導致中介合同無效,且房地產中介人不得主張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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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要支付佣金予房地產中介人?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8條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僅在其按房地產中介合同的規定促成客戶訂立相關的法律行為後,方有權收取佣金,但房地產中介合同訂明的其他情況除外,尤其客戶須就該合同的標的物所指法律行為訂立預約合同後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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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人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在未落大訂前客人取消該合約,負責該合約之經紀有權收取佣金嗎?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8條的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僅在按房地產中介合同的規定促成客戶訂立相關的法律行為後,方有權收取佣金,但房地產中介合同訂明的其他情況除外。因此上述個案中的經紀有沒有權收取佣金,主要視乎房地產中介合同的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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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客戶不滿意經紀的服務或中介人違反房地產中介合同的規定,客戶可否不支付佣金?
由於房地產中介合同為具法律效力的合同,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倘客戶不滿意經紀的服務,可向其所屬公司反映。倘中介人違反房地產中介合同的規定而產生爭議,雙方可循民事途徑處理有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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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作為業主與中介人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委託房地產中介人出售該單位。但其後客戶直接將該單位出售予其朋友(並非由中介人促成),請問客戶是否仍須支付佣金?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8條及第19條的規定,中介人須促成客戶訂立相關的法律行為後,方有權收取佣金,除非中介合同內另行規定。由於該單位的買賣並非由中介人促成,故在沒有其他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中介人無權收取佣金,客戶亦無須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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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以書面形式及同意協商佣金?
為保障中介人及消費者的雙方權益,同時,亦為減低日後倘有的糾紛,房地產中介人在向客戶提供服務前,必須與客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合同須載明《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第3款所規定的事項,包括明確訂明有關的佣金支付方式及金額等。倘合同沒有載有上述内容,將導致房地產中介合同無效,但房地產中介人不得主張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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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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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想透過房地產中介人促成交易,作為物業的業主,是否必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
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後,房地產中介人受客戶委託買賣或租賃不動產時,必須與客戶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否則,將會被科處澳門元2萬元至10萬元罰款。為了更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所有的消費者應與房地產中介人以書面方式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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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否等同於"預約買賣合同"?
不同。"房地產中介合同"為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訂立房地產中介範疇內的有償提供勞務合同,當中尤其訂定雙方的權利及義務,須於房地產中介人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前訂立,訂立的主體是房地產中介人及客戶。而"預約買賣合同"訂立的主體是預約買方及預約賣方,該合同並非《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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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當中所指的客人是否不等於業權人,非業權人是否亦可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例如:父親代兒子放盤的情況)?
非業權人如獲得業權人的合法授權便可。授權的方式應採用經認證之文書或公證文書的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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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睇樓紙/委托書)時,是否一定要客戶出示身份證?
由於需核對客戶有關資料故需要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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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否須全部按照房屋局提供之房地產中介合同參考本內之內容,尤其個人資料部份?以及受託方可否用授權的形式簽署?
法律規定在提供中介業務前中介人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以保障雙方(中介人及消費者)的權益。
本局提供了房地產中介合同之擬本並上載於房屋局網頁,而相關房地產中介合同的參考本只供參考,使用時只要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有關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事項之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可按實際及有關情況擬訂房地產中介合同內之相關內容,即中介人可自行採用其合適之版本。
另外,授權書與房地產中介合同的性質及法律效力均不同,倘屬授權的情況,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是一種代理關係,被授權人可在權力範圍內自行訂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效力直接產生於授權人;但在房地產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充當媒介,促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訂立法律行為,但與彼等無任何合作、從屬或代理之法律關係。 -
房地產中介合同於何時訂立較為恰當?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2款規定,房地產中介人於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故此,房地產中介人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前,便須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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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合同可否於確認成交時才簽署?
按《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之規定,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房地產中介人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房地產中介人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前,便須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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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之前,客戶只向中介諮詢樓盤,房地產經紀能否帶領客戶參觀示範單位(非真實單位)?能否以傳真形式向客戶提供樓盤諮詢?
按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規定,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房地產中介人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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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所簽訂的房地產中介合同需要注意那些事項?
房地產中介合同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並須載明《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第3款(1)至(6)項的事項:
(1)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
(2)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
(3)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
(4)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條件;
(5)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及其他特徵說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戶的不動產;
(6)倘有的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
倘若沒有載明上述任一事項,依法可被科處澳門元5千元至2萬5千元罰款。 -
房地產中介合同應該如何制定?
房地產中介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並須載明《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第3款所規定的事項,尤其是(1)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2)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3)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4)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條件;(5)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及其他特徵說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戶的不動產;(6)倘有的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等資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並保障雙方的利益。另外,在符合該法律及其他法律的情況下,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訂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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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合同內可否用商業營業場所名稱取代中介人商業名稱?
房地產中介人在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時,在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房地產中介人商業名稱,而該名稱是指房地產中介人准照上所載明的中介人名稱,而並非商業營業場所名稱。例如商業營業場所名稱為大文地產,而房地產中介人名稱為陳大文個人企業主,則房地產中介合同內之房地產中介人商業名稱一欄應填寫陳大文個人企業主。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第3款(1)項的規定,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否則,依法可被科處澳門元5千元至2萬5千元罰款。 -
如果買方及賣方均委託同一個房地產中介人作代表,如何保障我作為買家/賣家的利益?
如果房地產中介人同時代表物業交易的雙方,該房地產中介人必須在房地產中介合同列明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第3款)。而該中介人應首先以書面方式將收取第二位被代表人的佣金數額通知首位被代表人,其後,在得到首位被代表人的明示同意與第二位被代表人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最後,以書面方式將該代表關係及已收取或將收取首位被代表人的佣金數額通知第二位被代表人(第19條第4款)。以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否則,會導致房地產中介合同無效,但房地產中介人不得主張該無效(第19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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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可否不讓買賣雙方知悉對方所付的佣金?
按《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之規定,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法律第19條第3款規定的事項,尤其是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條件,以及倘有的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如屬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必須以書面方式將收取或已收取的佣金數額通知各被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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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合同的有效期有多長?房地產中介合同有效期到期後,能否以"補充合同"的形式延續效力,還是需重新簽立一份新的房地產中介合同?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合同雙方在房地產中介合同中如未有訂明有效期,則視之為6個月。基於房地產中介合同是一份提供勞務合同,房地產中介合同之各條款應在合乎雙方意願情況下訂定。倘須補充或更改有關的條款,只要其內容不抵觸《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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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可否與多個房地產中介人簽訂多份房地產中介合同?
客戶可根據個人的需要,與一個或多個房地產中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且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訂定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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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戶同意房地產中介人將自己轉介予其他中介人,及同意作為房地產中介合同標的物的不動產的資料披露於其它房地產中介人或其房地產經紀,需要以書面方式為之嗎?
為保障雙方權利,及免除以後可能出現之爭議,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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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盤時要遞交工務局發出之物業圖則嗎?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1條第1款3項之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時,須進行一切合理程序並採取一切應有的措施核實不動產的特徵是否與客戶提供的一致,而其中所採取的方法或措施可由房地產中介人因應實際的情況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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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可否代理銷售"樓花"?
只有在有關的樓宇獲發預先許可後,房地產中介人方可與發展商訂立銷售"樓花"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在客戶要求時,房地產中介人須向其提供與發展商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副本,以便證明有資格代理銷售"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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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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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可否與其它中介人合作推銷不動產?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1條第2款及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只要房地產中介人得到客戶的同意,或房地產經紀得到所屬的中介人及客戶的同意,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仍然可與其他中介人或經紀合作,而相關法律沒有禁止行業間正常的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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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從業要件的遵守情況有變更,需要何時通知房屋局?
房地產中介人的從業要件的遵守情況有變更,須自發生變更之日或獲悉變更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房屋局;否則,依法可被科處澳門元5千元至2萬5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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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公司之房地產中介人,當公司合同、章程或公司機關據位人有變更時,應如何通知房屋局?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2條(2)項之規定,倘公司合同、章程或公司機關據位人發生變更時,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本局。自2017年8月7日起,倘房地產中介人申報變更公司合同或章程又或公司機關據位人變更,僅需向房屋局提供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收據及會議錄影印本等資料,而豁免提交最新的商業登記證明(包括最新的公司合同或章程影印本),本局會透過「登記公證網上服務平台」查閱相關資料即可。
如申報變更機關據位人,申請人仍須向本局提交委任或終止機關據位人職務之相關文件。倘房地產中介人不遵守上述義務,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元5千元至2萬5千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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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離開舊公司轉職至新公司,可否將原來的客戶帶往新公司?轉職後,是否須要通知房屋局?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經紀不得將其所屬的房地產中介人的客戶轉介予其他房地產中介人,亦不得將客戶或不動產的資料披露予其他房地產中介人或其房地產經紀,但獲其所屬的房地產中介人及該客戶同意者除外。同時根據該法律第24條的規定,經紀亦須遵守保密義務。因此,在未經舊公司及客戶同意時,不得將客戶轉介予新公司。另外,根據該法律第22條1項(3)分項的規定,僱用或解僱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中介人均須於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10日內通知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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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業務時,可否不佩帶工作證只隨身攜帶?
為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利,所有經紀必須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3條第3款之規定在從事業務時佩帶由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以便讓客戶能清楚辨認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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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擬開設新的商業營業場所、變更商業營業場所的地點又或者關閉商業營業場所,需要何時通知房屋局?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房地產中介人擬開設新的商業營業場所或變更商業營業場所的地點時,須於30日前將此事通知房屋局;同時,房地產中介人關閉商業營業場所,亦須於30日前通知房屋局;否則,依法可被科處澳門元5千元至2萬5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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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監管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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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若與其客戶發生爭議,房屋局作為監管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公共機構,該客戶可否針對經紀或中介人就其認為不合理之事向房屋局投訴?如果中介人或經紀的行為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導致客戶有所損失,應如何追討有關賠償?
若客戶認為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的行為構成《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9條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可向房屋局作出投訴或檢舉,行政當局將會依法辦理。但如果不屬於《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所規範的,建議從法律途徑追討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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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現"一屋兩賣"的情況,客戶是否有權藉著《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1條指稱房地產中介人未有履行對客戶的法定義務而提出申索?
上述提及之情況,房地產中介人可能已構成了行政違法行為,客戶應向房屋局提出檢舉,倘經調查,證實中介人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或相關義務的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將受到《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的處罰。另外,"一屋兩賣"是涉及欺詐的買賣行為,該行為可能已抵觸澳門現行的其他法律法規,如客戶要追討損失,應循司法途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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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透過何種途徑檢舉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行為?檢舉時是否需出具證據或其他合乎法律規定具證明性的文件?
如發現有潛在違規行為,應作出舉報。舉報方式一般可以透過電話、信函及親臨方式向房屋局進行檢舉,如能提供詳細資料可更有助於進行調查及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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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個人資料被房地產經紀不當使用,可否向房屋局作出投訴?
個人資料是受法律保護的,且《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4條亦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及其全體僱員有保密義務。若個人資料被房地產經紀濫用,且違反該法律的規定,受害者可向房屋局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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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當中的罰則金額會否略高?
為達到有效的監管,因此,有關的法律制度已明確規定在處罰方面將按違規行為輕重程度施以不同罰則或措施;其中對未持有效准照而從事業務或違反其他應遵義務或守則者,罰款額將由澳門元5,000元至3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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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人對其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有關業務時所被科處罰款之繳納負連帶責任,僱員犯規僱主承擔之責任為何?
關於經紀因違規而衍生的責任問題,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中介人僅對經紀倘違規涉及繳納行政罰款時,方負連帶責任,但之後中介人可向其經紀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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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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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戶未能清楚交待出售單位的僭建情況,以及單位內是否曾經發生兇案或自殺等的情況,房地產經紀又未必全部知曉,此等問題房地產從業員如何處理?
關於倘負責推介的物業涉及僭建問題事宜,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規定,中介人及經紀必須採取一切應有措施核實有關不動產的狀況及將其所知道有關該不動產的狀況如實向消費者說明,倘無法確認物業是否有僭建狀況亦應向客戶解釋。同樣,單位是否凶宅的情況亦應盡力了解,倘不清楚亦需告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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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查詢途徑?
可致電房地產中介業務查詢熱線 2859 4875。此外,本局網頁內亦載有相關之詳細資料及問題集,巿民可以透過瀏覽本局網頁www.ihm.gov.mo、電郵或親臨本局辦事處直接向本局職員查詢及索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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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有關租住房屋的對象是否有限制?(例如:持護照而沒有勞工證的人是否能租住房屋)?
由於《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僅是規範准入及在本澳從事涉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因此,作為房地產經紀亦應該遵守及了解其他涉及不動產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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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向中介人宣傳新法及相關規範外,亦希望加強向居民廣泛宣傳,否則,當業界要求客人簽署合同時,他們會有很多的疑問,甚至拒絕填寫及簽署,影響行業的日常運作。
本局已持續就中介業務法進行多渠道之宣傳推廣工作,同時,會加強對相關法例的宣傳及推廣工作,增進行業及從業員對法律的認識及守法意識,使行業朝向更專業的發展,同時,會加強對消費者的宣傳讓其了解自身的權益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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