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經濟房屋

1980年政府推出《經濟房屋法律》,法例使低下和中低產階級的人士有機會購買價格受管制並低於自由市場的房屋,這些房屋的質量具有一定質素,社區設施亦齊備,包括有學校、托兒所、活動中心及商舖等。其後,於1984年澳門政府更推出《房屋發展合同》法例,緩解本地區房屋缺乏之情況,特別是舒緩收入較低階層對房屋之需求,輔助本地區之建築業發展,從而刺激增加房屋供應量,以符合本地區實際房屋需要和適應市民的購買能力。為完善上述法例,政府分別於1993年及1995年對房屋政策作出調整與修正,對出售經濟房屋的制度進一步作出明確規範,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分配經濟房屋。

 

因應社會的發展與變化,特區政府於2007年啓動經濟房屋相關法例的修訂工作,並推出《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作公開諮詢。就公眾關注的"收入限制與申報",房屋局於2008年舉行多場說明會。同時,就修法相關議題於2010年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立後向其介紹並聽取意見。

 

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於2011年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並於2011101日生效。該法律之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與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而主要內容是設立收入及資產限額;延長不可轉讓期,並規定不可轉讓期間經過一定年限之後,可將經濟房屋轉讓予符合申請條件者,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單位須補價;同時,保留原有的經濟房屋輪候人名單等。經濟房屋僅由政府直接出資興建,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決心和承擔。

 

特區政府於2015年完成《經濟房屋法》部份修訂,落實“先初審、後抽籤,再實質審查”之規定,加快分配程序。

 

為回應社會訴求,特區政府於2017年再次啓動修訂公共房屋法律制度,並於2020年完成《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確立經屋永遠姓“經”,不具投資屬性,購買經屋後只可售回給房屋局,而出售價為購入價。經屋為長期自住用途,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年在其經屋單位居住不足183日可被處罰,確保公共資源合理使用。申請方面,連同家團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18歲,個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23歲。經屋申請亦改為評分排序方式,名次按最後得分依次由高至低排列;並增加電子方式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