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變更公司合同或章程: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五(I))註1及2;
會議錄影印本;
最新的公司合同或章程影印本;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收據影印本。
溫馨提示:
根據經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2條(2)項的規定,如屬公司,當公司合同、章程或公司機關據位人有變更時,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房屋局。因此,房地產中介人須於簽署會議錄或公司章程之日起計10日內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變更機關據位人(委任職務):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五(I))註1及2;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收據影印本;
獲委任的機關據位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公司發出的聲明書,以聲明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註2;
獲委任的機關據位人發出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不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爲而負責註3;
獲委任的機關據位人刑事紀錄證明書(用途為“申請房地產中介人准照”)註4;
會議錄/接受委任聲明影印本。
溫馨提示:
根據經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2條(2)項的規定,如屬公司,當公司合同、章程或公司機關據位人有變更時,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房屋局。因此,房地產中介人須於簽署會議錄或接受職務聲明之日起計10日內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變更機關據位人(終止職務):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五(I))註1及2;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收據影印本;
會議錄/放棄委任聲明影印本。
溫馨提示:
根據經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2條(2)項的規定,如屬公司,當公司合同、章程或公司機關據位人有變更時,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房屋局。因此,房地產中介人須於簽署會議錄或放棄委任聲明之日起計10日內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增設網址: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五(I))註1及2。
溫馨提示:
根據經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如房地產中介人設立互聯網網頁,須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網頁的網址通知房屋局。
►變更勞動關係:
已填妥及簽署的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五(I))註1及2。
溫馨提示:
根據經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2條(1)項(3)分項的規定,僱用房地產經紀及終止其勞務聯繫的事實,須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房屋局。
註: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按證件式樣簽名;倘申請人為公司,則由公司之合法代表按證件式樣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於提交申請時,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證件正本或認證繕本。倘證件上沒有簽名式樣,可親臨房屋局簽署;
倘透過商社通作出申請,則無須上傳本文件;
倘透過商社通作出申請,且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透過其帳戶作出簽署,無須上傳聲明書;
倘申請人在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時選擇由身份證明局郵寄予房屋局,房屋局將在收到該刑事紀錄證明書後方開展審核工作;申請人亦可提供刑事紀錄證明書的電子證明又或親臨房屋局提供對應的二維碼(QR Code)並自行輸入文件分享碼,以作核實。
倘透過商社通作出申請,且涉及委託他人代辦或需由多人簽署的情況,則須事先指定一名代表,由其透過商社通作出申請。申請時須上傳已填妥之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完成申請程序;
僅在房屋局透過與其他政府部門聯網而獲取申請人資料的情況下,方可豁免遞交該政府部門發出之證明文件;
除上述文件外,房屋局尚可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提交有助於審查是否具備從業要件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