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

  1. 適用範圍
    • 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適用於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下轉稱"銀行")所批出的用作在自由市場內取得自住獨立單位的貸款。同時,該制度針對每期尚欠的部分本金發放利息補貼。
  2. 發放條件
    1. 銀行評估的單位價值不超過澳門幣二百六十萬元;
    2. 銀行批給的貸款金額不超過上項所指金額的百分之九十;
    3. 單位的使用准照已發出;
    4. 若單位的使用准照尚未發出(俗稱"樓花"),必須具有由主管實體發出的工程准照,且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已訂立及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
    5. 單位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用途;
    6. 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在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生效後訂立。
  3. 申請要件
    1. 屬澳門居民的家團或個人可申請發放補貼,但擬取得的單位必須用作申請人及其家團自住。
    2. 家團是指因婚姻、事實婚、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
    3.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家團的申請表內,但配偶非為澳門居民除外。
    4. 為適用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申請人是指提出申請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個人或至少一名家團成員:
      1. 年滿二十一歲;
      2. 在澳門居住滿七年;
      3. 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 個人申請人、家團各成員以及兩者的配偶均不得:
      1. 在遞交申請表之日前的三年內,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屬澳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或澳門任何私產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
      2. 在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屬因取得都市房地產而獲貸款的人;
      3. 屬已獲房屋局許可按第17/2009號行政法規、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或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的規定取得房屋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
      4. 屬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按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建造的房屋(或稱"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
    6. 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已按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獲許可取得房屋,或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已獲補貼的家團中的成員脫離家團,獨立申請補貼制度。
  4. 申請手續
    1. 申請發放補貼須向房屋局遞交經適當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
    2. 申請表尚須附同家團各成員或個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請表須在獲得銀行的貸款許可後至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前遞交。
    4. 為遵守補貼的負擔限制,申請卷宗應根據房屋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
    5. 如卷宗資料不足,則其排序編號以交齊有關資料時的收件登記編號為準。
  5. 申請程序 房屋局於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將有關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如申請獲得批准,房屋局於上述期間內發出有關許可書,並將其影印本送交澳門金融管理局及有關銀行。
  6. 申請程序 由銀行根據其本身準則批出的貸款中以澳門幣一百萬元為限可獲利息補貼。
  7. 補貼期限及補貼率
    1. 不論貸款期限為何,獲發放補貼的期限自許可書發出之日起計,最長為十年
    2. 補貼率為每年最高四個百分點。
    3. 如銀行的貸款利息金額低於補貼金額,則補貼按貸款利息金額發放。
    4. 補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B =(Rc - Ra x Cb ) x J x D ÷365
      C
      1. B為補貼金額;
      2. Rc為澳門金融管理局結算的貸款餘額;
      3. Ra為提前償還的本金金額;
      4. J為補貼率;
      5. D為償還期日數;
      6. C為銀行批給的貸款金額;
      7. Cb為可獲補貼的貸款。
  8. 訂立公證書
    1. 貸款合同應於許可書發出之日起計一年內以公證書訂立,否則取消有關發放補貼的許可。
    2. 在上項所指期限屆滿前向房屋局解釋並獲接受者,該期限得以相同期間延長,最多延長兩年。
    3. 買賣公證書及抵押公證書應同時訂立。
  9. 移轉及第二次抵押
    1. 如受惠人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之日起計五年內移轉獨立單位,則終止發放補貼,且受惠人須退還全部已收取的補貼款項及有關法定利息;但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2. 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終止發放補貼,但受惠人無須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1. 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之日起計五年後移轉獨立單位,但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2. 將獨立單位作第二次抵押的標的;
      3. 將獨立單位抵押予其他銀行。
  10. 處罰
    1. 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受惠人須雙倍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1. 將單位作自住房屋以外的其他用途。自住房屋是指受惠人及其家團的實際及長期居所;
      2. 隨後發現受惠人或其申請表所載的任一家團成員不符合申請所規定的要件。
    2. 如受惠人遲延償還獲補貼的貸款超過三個月,房屋局可取消發放補貼,並要求受惠人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3. 如兩名受惠人因婚姻或事實婚關係而組成一個新的家團,雙方均須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三個月內書面通知房屋局,以便取消其中一個獨立單位的補貼申請,但無須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而終止補貼的獨立單位不再受有關行政法規所定的制度約束。倘受惠人不遵守上述規定,須雙倍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