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房屋-安裝廣告/招牌之相關法律
8月21日第41/95/M號法令
第十六條(分層所有人之義務)
二、分層所有人亦有義務遵守管理實體之規定,尤其是:
j)不得在樓宇之門及外墻,以及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告或廣告,但在用於商業活動之區域及不影響市政條例關於此方面規定之情況不在此限;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條 招牌或廣告的裝設
一、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下,在樓宇外牆及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的許可或對該許可作出廢止,取決於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按以下規定通過的決議:
(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如屬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的情況;
(二)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如屬樓宇外牆的情況。
二、在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下,下列人士可在地面層獨立單位外牆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而無須經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許可:
(一)所有人;
(二)適用第六條規定的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
(三)獲得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持有人。
三、上款規定的招牌或廣告僅可包含與在該獨立單位的所營業務、場所名稱、商業名稱、商標、運作及聯絡方式有關的資料。
四、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可要求第二款所指的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的裝設,須取得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許可,而該許可取決於按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通過的決議。
五、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用作居住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獨立單位。
六、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不得妨礙任何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使用其本身的物或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