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 首頁
>
樓宇管理
>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
>
准照
一般規定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發給和續發予符合本法律規定要件的實體(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有效期為3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但不得移轉。獲續發之准照,有效期為3年。
由2018年2月6日起接收申請。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方獲發和續發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 至少有一名具備本法律規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 ;
- 具備適當資格 ;
- 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
-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 已按本法律的規定提供擔保 。
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方獲發和續發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
- 公司資本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二十五萬元;
- 至少有一名具備本法律規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 ;
-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備適當資格 ;
- 未被宣告破產;
- 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又或該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未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
-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 已按本法律的規定提供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