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管理機關之職務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43條規定之職務,內容如下:

 

除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決議、分層建築物的規章或法律賦予的職務外,管理機關的職務尚包括:

  1. 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
  2. 編製及提交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的預算;
  3. 就已通過的預算收取各項收入及作出各項開支;
  4. 要求每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支付應付的分層建築物的負擔,包括共同儲備基金的供款;
  5. 按第十七條規定投保及續保有關保險;
  6. 將管理機關所收取的款項存放於分層建築物的銀行帳戶,且沒有銀行帳戶時,促使開立有關帳戶;
  7. 確保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尤其沒有有關銀行帳戶時,於管理機關成員選出後三個月內促使開立有關帳戶;
  8. 作出涉及共同部分的保全行為;
  9. 在共同部分進行必要及緊急的修補行為;
  10. 規範及監督共有物的使用及為共同利益而提供的服務;
  11. 執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決議;
  12. 為收取拖欠的款項而提起司法訴訟;
  13. 公佈關於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則;
  14. 確保維持車位標界及車位本身識別;
  15. 確保分層建築物的規章及與分層建築物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的執行;
  16. 就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會議,向正當利害關係人提供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資料;
  17. 以適當方式公佈分層建築物的規章;
  18. 應任何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讓其查閱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資料;
  19. 提供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資料副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0. 不斷更新分層建築物的檔案庫,該檔案庫須存有管理機關所接收的所有文件資料,包括所訂立的合同、共同開支的支付證明及所收款項的資料;
  21. 就管理機關組成的任何變更通知房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