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資格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5條的規定,如利害關係人無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視為具適當資格:
- 依法禁止從事商業業務;
- 在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訴訟程序中被宣告禁止從事商業業務,但僅以有關禁止尚未終止且尚未宣告恢復權利者為限;
- 曾被確定裁判判處三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 因違反第19條第1款(8)項規定的義務而曾被科罰款,又或曾屬因違反該項規定而被科罰款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
- 根據第27條的規定,曾被科處禁止從事業務的附加處罰,又或屬科處有關附加處罰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且正處於禁止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