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制度

擔保的提供和喪失

  1.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及其補充法規的規定提供擔保。
  2. 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因如下情況而被註銷准照,導致喪失全部已提供的擔保:
  • 藉提供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其他不法途徑而獲發准照;
  • 對准照持有人科處為期十個月至一年禁止從事全部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附加處罰。

擔保金額

  • 澳門元700,000.00 (適用於所管理的單位為5,000個或以上)
  • 澳門元300,000.00 (適用於所管理的單位為1,200個至4,999個)
  • 澳門元100,000.00 (適用於所管理的單位為1,199個或以下)

提供擔保的方式

  • 現金存款──須存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庫房代理銀行,並應指明有關款項的用途;(式樣)
  • 銀行擔保──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提交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發出的文件,確保企業主在根據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而喪失擔保時,有關信用機構即時支付房屋局要求的且以擔保金額為上限的款項;式樣
  • 保證保險──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提交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該類保險的實體發出的保險單,確保企業主在根據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而喪失擔保時,有關實體即時支付房屋局要求的且以擔保金額為上限的款項。
  • 所提供的銀行擔保及保證保險,不得受解除條件或解除期限約束。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承擔因擔保所引致的一切開支。

其他規定

  • 在中止或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後的三個月內,擔保仍然有效。
  • 在上述期間並無發現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因根據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而被註銷准照的情況,房屋局應依職權解除有關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