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管理職務

一般概述

  1. 由管理公司提供共同部分管理服務之樓宇,在該樓宇未曾透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第一次會議選出管理機關前,管理公司以實際管理者的身份執行樓宇共同部分之管理事務;
  2. 當樓宇選出管理機關後,有關樓宇共同部分之管理事務則由管理機關承擔;
  3. 管理機關亦可透過訂立合同形式聘請管理公司為樓宇共同部分提供管理服務。

 

經濟房屋方面

根據 8 21 日第 41/95/M 號法令第 12 之規定,管理經濟房屋時須履行下列職務﹕

  1. 使分層所有人履行第41/95/M號法令第16條第2款所指之義務;
  2. 使分層所有人為其獨立單位購買火災保險或續保;如分層所有人尚未投保或續保,有權向各分層所有人收取保險費金額;
  3. 為樓宇之公共設備購買火災保險或續保;
  4. 實施樓宇共有部分之維修工程;
  5. 不論是否由分層所有人負責,亦得在獨立單位內實施對樓宇安全及居住性必不可少之工程,但僅以分層所有人接獲通知後,拒絕實施工程者為限;
  6. 使消防設備、電梯、水泵及其他公共設備保持良好之運作狀態,並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以提供技術及養護服務;
  7. 注意樓宇公共區域之照明,並進行必要之維修及更換;
  8. 清潔公共區域,以保持良好外觀及清除所有障礙物;
  9. 按預定時間提供收集垃圾之服務,並將之存放於樓宇之垃圾收集箱內,但僅以樓宇沒有排放垃圾管道之情況為限;
  10. 安排及實施門廳之服務,注意分層所有人之安全及其財產之安全;
  11. 在發生火災時,禁止使用電梯;
  12. 將影響樓宇結構或主正面外形美觀之單位改動情況,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
  13. 透過在門廳張貼或其他認為方便之途徑,向分層所有人宣傳本法規之規定及不遵守規定可科處之處罰;
  14. 應向房屋局舉報違反本法規之情況,以科以罰款。

私人樓宇方面

根據第 14/2017 號《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43條規定,私人樓宇管理機關之職務如下

  1. 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
  2. 編製及提交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的預算;
  3. 就已通過的預算收取各項收入及作出各項開支;
  4. 要求每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支付應付的分層建築物的負擔,包 括共同儲備基金的供款;
  5. 按第17條規定投保及續保有關保險;
  6. 將管理機關所收取的款項存放於分層建築物的銀行帳戶,且沒有銀行帳戶時,促使開立有關帳戶;
  7. 確保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尤其沒有有關銀行帳戶時,於管理機關成員選出後三個月內促使開立有關帳戶;
  8. 作出涉及共同部分的保全行為;
  9. 在共同部分進行必要及緊急的修補行為;
  10. 規範及監督共有物的使用及為共同利益而提供的服務;
  11. 執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決議;
  12. 為收取拖欠的款項而提起司法訴訟;
  13. 公佈關於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則;
  14. 確保維持車位標界及車位本身識別;
  15. 確保分層建築物的規章及與分層建築物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的執行;
  16. 就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會議,向正當利害關係人提供第24條第2款所指的資料;
  17. 以適當方式公佈分層建築物的規章;
  18. 應任何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讓其查閱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資料;
  19. 提供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資料副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0. 不斷更新分層建築物的檔案庫,該檔案庫須存有管理機關所接收的所有文件資料,包括所訂立的合同、共同開支的支付證明及所收款項的資料;
  21. 就管理機關組成的任何變更通知房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