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取消中止/註銷准照
► 中止准照,須遞交如下文件:
-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V。註1及2
溫馨提示:
- 中止期間不得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或間斷超過12個月;
- 中止准照的期限屆滿且未取消中止,准照會被註銷;
- 中止准照期間以房屋局通知內所指出的日期為準;
- 中止准照後的3個月內,擔保仍然有效。倘在前述期間內沒有發現《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4條第2款所指導致喪失全部已提供擔保的情況,則房屋局將解除有關擔保。倘中止期限屆滿前申請取消中止准照,則須重新提交擔保證明文件。
► 取消中止准照,須遞交如下文件:
-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V;註1及2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4條第1款規定的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 」;註1及3
- 公司──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4條第2款規定的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註1
溫馨提示:
- 取消中止准照之起始日期以房屋局通知內所指出的日期為準;
- 倘擔保已被解除,則須重新提交擔保證明文件。
► 註銷准照,須遞交如下文件:
- 已填妥及簽署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一般事項申請表(表格三)及附表IV。註1及2
溫馨提示:
- 註銷准照之日期以房屋局通知內所指出的日期為準;
- 註銷准照後的3個月內,擔保仍然有效。倘在前述期間內沒有發現《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4條第2款所指導致喪失全部已提供擔保的情況,則房屋局將解除有關擔保。
註1:申請人/公司之合法代表按證件式樣簽署。倘為公司,須加蓋公司印章。於提交申請時,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署式樣之證件正本或認證繕本。倘證件上沒有簽署式樣,可親臨房屋局簽署。
註2:倘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實體)作出申請,則無須上傳本文件。
註3:倘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實體)作出申請,且企業主透過其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個人)作出簽署,則無須上傳聲明書;否則,必須上傳按證件式樣簽署之聲明書。
- 所有影印本需以A4紙影印,並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如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需以A4紙影印,且正、背面同頁。
- 除上述文件外,房屋局尚可為有助審查是否符合發給准照的要件而要求申請人說明或提交其他文件或資料。